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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时间:2019-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18年度决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第五部分 部门决算公开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一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在所辖范围内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六)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一)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11个,核定行政编制20(其中包括向同级纪委划转编制但实际工资在我院发放人员1),无事业、工勤编制。现有在职人员22人(含离岗2人、向同级纪委划转编制但实际工资在我院发放人员1人)、退休13人、享受遗属补贴人员2人,地方财政承担经费的同工同酬人员5人。

 

(二)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单位设置

 

2018年度,纳入本地区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共 1 个,分类说明如下:

1.按单位基本性质划分:行政单位

2.按单位执行会计制度划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8年,我院本年收入总计706.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06.55万元,为预算收入的1.07倍,支出为732.69万元,为预算支出的1.3倍。实际执行的预算收入增加主要是由于员额检察官及检察辅助、行政人员绩效考核奖金的增加,故人员经费支出较大。

二、关于2018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1,149.23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706.37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442.86万元;支出总计1,149.23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416.53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总计减少102.87万元,下降8.20%;支出总计减少102.87万元,下降8.20%。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较2017年减少人员6人,人员经费有所减少;二是2017年购置执法执勤用车一辆,2018年未购置车辆,且向同级监委划转车编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有所减少。

(二)关于2018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合计706.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06.55万元,占85.90%;其他收入99.82万元,占14.10%

(三)关于2018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合计732.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14.60万元,占70.20%;项目支出218.10万元,占29.80%

(四)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049.41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442.86万元;支出总计1,049.41万元,其中:年末结转和结余416.53万元。与2017年度相比,收入减少57.83万元,下降5.20%;支出减少57.83万元,下降5.20%。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一是2018年较2017年减少人员6人,人员经费有所减少。

(五)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合计632.8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14.78万元,占56.60%;项目支出218.10万元,占34.50%

(六)关于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14.7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2.6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80.28万元、津贴补贴200.85万元、奖金5.94万元、社会保障缴费55.54万元、其他0.03万元,较上年减少41.18万元,主要原因是:2018年较2017年减少人员6人,人员经费有所减少;公用经费72.1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4.44万元、水费0.31万元、电费1.86万元、邮电费0.09万元、物业管理费13万元、维修(护)费4.8万元、公务接待费6万元、劳务费0.26万元、工会经费6万元、福利费8万元、其他交通费16.2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08万元,较上年减少25.61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本着节约开支的要求,缩减了一般性支出,故公用经费支出较上年有所下降。

(七)关于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24.80万元,支出决算为23.59万元,完成预算的95.10%,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17.59万元,完成预算的93.6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6.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与预算差异情况的原因: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由于没有合理安排,年底未完成预算全额支出。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23.59万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占0.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59万元,占74.60%;公务接待费支出6.00万元,占25.40%。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全年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7.5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7.59万元,用于车辆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车均运维费4.40万元,较上年减少3.95万元,主要原因:2018年报废执法执勤用车一辆,故车均运维费较上年减少。

公务接待费支出6.00万元。其中:国内公务接待费6.00万元,接待70批次,共接待578人次。主要用于上级部门来我院办理案件、检查指导工作相关支出。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2.13万元,比2017年减少25.61万元,降低26.20%。主要原因是:本年本着节约开支的要求,缩减了一般性支出,故公用经费支出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5.5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5.50万元,比2017年减少16.25万元,降低31.40%,主要原因是:采购固定资产较上年数量减少。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4辆,其中,副部(省)级以上领导用车0辆,较2017年无变化;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较2017年无变化;机要通信用车0辆,较2017年无变化;应急保障用车0辆,较2017年无变化;执法执勤用车4辆,主要用于:办案及出差;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较2017年无变化;离退休干部用车0辆,较2017年无变化;其他用车0辆,较2017年无变化。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较2017年无变化;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较2017年无变化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围绕工作大局,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职责充分发挥。围绕服务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把审查批捕、起诉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刑事案件151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214人。受理移送起诉刑事案件6066人,提起公诉4144人,作出不批捕决定4人,不起诉决定14人,建议释放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1人。所办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无错(漏)捕、错诉和涉检信访案件。建成网上网下相结合、诉求办理一站式“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接待来访群众5人(次),受理各类申诉案件5件。积极开展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对因犯罪受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1名刑事被害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效开展。参加涉黑涉恶案件讨论2次,适时介入涉恶案件1件,向旗纪委监委移送案件线索1条,向旗委组织部移送党员涉嫌违纪信息6条。

深耕主责主业,做实做强检察监督,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强化刑事诉讼监督。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批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监督公安机关撤案2件,针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各类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6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6次,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1次。派员依法出席一审公诉庭41件(次),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次、出庭支持公诉1次,分管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20次,出席庭前会议3次。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开展看守所安全大检查7次,对监管场所物品采购、食品卫生等检查24次,安全防范设施检查98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检察建议书6份。参与监督在押人员亲属会见17次,开展法制教育2次,谈话教育38次,召开联席会议4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理案件1件。分别在社区矫正和财产刑执行监督活动中向司法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向人民法院检察建议书1份。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积极打造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行政违法监督、支持起诉协调发展的多元化格局,审查同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已生效裁判文书202份,收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5件,立案10件,分别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前检察建议书10份。办理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件,向旗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2份。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推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帮教考察,促其改过自新。加强检校联动,检察长担任法制副校长,深入校园开展法治教育1次。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部分 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严晓洁      联系电话:0483-6022080

 

附件: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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