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阿拉善盟首例“百吨王”危险作业案在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两度严重超载,“百吨王”铤而走险终落法网
本案被告人严某某系涉案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经营者。2023年11月21日,严某某雇佣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载货运输,因车货总质量达101.546吨(超载107.24%)被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并责令整改。2025年6月13日,严某某指使徐某某、达某某驾驶车辆从阿拉善右旗某公司装载石英砂运往甘肃省武威市。次日凌晨,二车辆途经巴彦高勒超限检测站时,因徐某某驾驶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达102.15吨(超载108.47%)、达某某驾驶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达105.7吨(超载115.71%),被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四大队查获。
检方精准发力,速裁专办提升治理效能
鉴于该案系阿拉善盟首例涉“百吨王”危险作业案件,我院第一时间派检察官提前阅卷,引导侦查。在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积极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从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在一个月内高效完成,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此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和高效惩处的决心。
精准量刑考量,宽严相济彰显司法理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徐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营或驾驶货运车辆超载运输,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仍继续经营或驾驶货运车辆违法转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运输,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严某某、徐某某罔顾安全、履罚履犯的恶劣行径,已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现实威胁。检察机关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提出判处二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
下一步,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密切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化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同时,延伸检察职能,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等方式,推动运输行业源头治理,引导从业人员树牢安全底线与法治意识,为建设平安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